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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金融业全面放开!

时间:2020/07/16 编辑:景哥观世界 关键字: 金融业 外商投资准入

本文解读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

2020年6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 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主要变化为以下几点:

●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并且,2020版负面清单中已经完全没有对于金融业的准入限制。金融机构的设立,外资股东将和中资股东一视同仁,按内外资一致原则,依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取得行业许可。原本在2019年版负面清单中金融领域就已经仅剩三条,后根据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通知,截至今年4月1日就已经提前全面放开:

八、金融业

22.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3.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4.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以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订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主要变化: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落实好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同时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在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

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为了解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深入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开放水平。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2017-2019年连续三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40项、37项,在金融、汽车等行业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举措。通过扩大开放,提振了外商投资信心。2017-2019年,在全球跨国投资连续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分别达1363亿美元、1383亿美元、1412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二位,实现了稳中有增、稳中提质。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上升。面对复杂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应对新冠肺炎特别峰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将坚定不移扩大改革开放,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幅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这展现了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也表明了中国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的态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出台了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考虑。

答:制定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考虑:一是扩大外资市场准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高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推进制度型开放。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则,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不新增或加严对外资的限制,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四是发挥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扩大开放的压力测试,在一些领域的开放上先行一步。五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要按照《外商投资法》要求,做好投资管理工作,统筹兼顾开放与安全。

在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在扩大开放中推进复工复产,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各项支持政策,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外开放承诺。经过疫情的考验,各国的投资者会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放缓,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中国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

问: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主要开放措施?

答: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

(一)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交通运输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规定,同时调整了民用机场条目的规定。

(二)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三)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问: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哪些衔接?

答: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除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还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外资准入管理。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二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部分条目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投资的规定已经过时,不再保留。比如,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调整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三是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外商投资构成较为复杂,为了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并考虑特殊情况,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中增加了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即“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问:请谈一谈如何确保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

答: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7月23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以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提高各项政策一致性。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2020/06/24 外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32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 山

2020年6月23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一)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主要变化?

在2020版负面清单的说明中,新增: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而该条和2019年11月发布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返程投资经特批可不受外资准入限制”有些类似,但实施条例正式发布时删去了该条。

第三十五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对于关联并购的表述,由2019年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修改为"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下为2020版负面清单和2019版详细对比:

(二)什么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简单来说,我们国内并不是所有行业都对外资开放,对外国投资者想要到国内来投资,根据不同行业有相应的要求,负面清单内的行业就是要满足要求才能进入(比如有股权比例要求、高管要求等)或者禁止进入的行业。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近几十年以来对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最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外商投资新的基础性法律框架。全面实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最初的逐案审批制——备案制(2016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2020年)。

光有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还不够,因为此前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设立都还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这使得即使满足了外资准入的要求,还需要继续过五关斩六将来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审批。因此监管方面接下去做的两件事就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国内设立企业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全部整合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些要求对中资外资一视同仁,并不单独针对外资,真正做到“非禁即入”。外商投资法又在法律层面确保对外资的公平公正。外商投资法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能够清晰明了地为外国投资者保驾护航。

总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越精简,相当于更多的行业对外资开放,能够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

(三)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取消金融业外资股比限制

2019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特定行业给出明确的取消限制时间表,并且目前金融业已经提前全面放开,在2020年的负面清单中,已经完全没有对于金融业的限制要求。

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 

2019年7月20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2020年3月13日,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规定“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2020年3月23日、24日,证监会先后核准高盛集团和摩根士丹利分别成为高盛高华证券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的控股股东。原本高盛集团对高盛高华证券的持股比例为33%,摩根士丹利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的持股比例为49%,此次更新后,两者都分别上升为51%。

在此之前,2018年,瑞银证券已经成为了首家外资控股券商,从中粮集团和中国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手中分别获得了14%和12.01%的股权,再加上原本的24.99%,总股比上升为51%,从而成为瑞银证券控股股东。2019年,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两家外资控股券商也获批新设。

取消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

2019年10月11日,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2020年4月1日,路博迈与贝莱德提交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资格审批申请。据第一财经,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CEO刘颂从2005年开始就经常从香港飞北京,到了2016年外资终于等来了WFOE PFM的开闸,能以独资的形式开拓广阔的中国境内市场,而WFOE设立的第一天便是为了最终的公募目标。

取消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

2018年8月24日发布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9号)即明确“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2019年10月11日,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可至100%。

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

2019年7月20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2019年12月,《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

2020年1月16日,中国首家外商独资保险控股公司——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在沪开业,股东为德国的安联集团。

同时,负面清单外的行业许可要求也大幅放宽,各路外资机构纷纷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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